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为推进我市生态建设走在全省和汉江流域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强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调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培育新动能、谋求新发展,把襄阳建成长江经济带重要绿色增长极,实现绿色崛起。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要求,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提高环境质量热切期盼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市“提升首位度、打造增长极、争当排头兵”目标的要求。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支持襄阳加快建设成为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重要绿色增长极”。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思和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2.正确把握全市法院在服务保障绿色发展中的职责定位。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要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特殊意义和作用机制,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作为重要使命,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部署,从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把握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担当司法责任,以强烈的担当意识,切实承担严格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环境资源案件,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打击和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环境资源法律全面正确实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水平。
二、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依法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
3.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从严从快依法惩治,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资源类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促进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和流转。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合法。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妥善审理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6.加强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受理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强化执行威慑,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快速发展
7.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充分认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的特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建设,结合审判实际,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环境和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确保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精力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8.推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时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积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建立环境资源理论调研基地,充分利用专家库和调研基地的专业人员优势,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9.推动构建多元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推动建立法院、检察、公安与林业、国土资源、水务水利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重点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方面做好衔接配合。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相互衔接,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提供支持。
10.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动态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促进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加强信息化运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涉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调研和宣传力度
11.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调研和理论研究。结合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问题研究。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项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根据案件审理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污染责任主体发出司法意见书或司法建议,引导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营造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
12.注重法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司法信息,适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的全面了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参加环境资源保护教育,运用案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推动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广泛宣传环境资源审判的目的、意义,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3.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厘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抓住要点,突破重点,解决难点,创新亮点,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制定、落实到位。
14.加强队伍建设。全市两级法院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要求,深入开展“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培养法官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教育干警保持高度警惕,严守廉政底线,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15.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先行先试,尊重基层首创,及时总结推广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大力宣传在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案例、先进典型,更好地发动和引导全市法院干警立足审判岗位,依法高效履职,为服务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