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黄石落地生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黄石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针对性地细化、补充和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任务分工、职责要求、衔接配合,建立了适合我市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体系,具体有五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审判阶段通知类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在全省率先为审判阶段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五类人群,让律师尽可能不缺席于法庭,让法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最实处。
二是明确看守所应当设置法律援助会见窗口。为了鼓励社会律师积极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看守所应当设置法律援助会见专门窗口,承办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会见的情形外,应当立即优先安排会见在押人员,让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更多的尊荣感。
三是确立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值班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看守所、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并明确具体的联络部门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起开展日常的工作和相关事项,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等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是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配合保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工作,应协助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案件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印费用;公安机关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提供方便。
五是严格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责任追究。明确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运行顺畅。
(来源: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陈杨 汪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