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律师教你识破“套路贷”

6曰上午10时至11时,湖北省司法厅联合楚天都市报着力打造的视频直播节目“名律师来了”正式首播。记者对话该所律师,就网友关心的社会热点“套路贷”进行全方面解析,资深律师教你识破“套路贷”,吸引了20万网友围观。

【直播现场】

资深律师一针见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的“套路贷”已成社会危害

几天前,央视曾揭秘“套路贷”惊人骗术,当事人借款1200元,一年多后借款累计债务竟高达190余万元。近日,河南警方成功打掉了这个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的“套路贷”诈骗团队,27名嫌疑人落网。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APP也曾报道过记者写的一篇稿件,利用校园“套路贷”敲诈大学生钱财,逼得部分大学生退学、休学,七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套路贷”逼得家破人亡的事例也屡见报端,已成社会危害。“套路贷”是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行为,即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是怎样一步步侵占他人财物的

直播进行中,网友花花留言称,她的一名大学同学就是陷入“校园贷”的陷阱中,借款5000元最终变成要还款6万元,同学只好在课余四处打临工还贷,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威胁若不及时还款,就要让该名同学无法上学。

“这种校园贷就属于套路贷的范畴”据律师介绍,“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校园贷”“裸贷”,该类“套路贷”主要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和不想让家人知道的特点,逼其签订不平等甚至空白的合同,上面没有金额,只有学生本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或是逼迫其拍摄所谓“裸贷”的视频,承诺还款时限和逾期处罚方式。后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要挟、侮辱、骚扰、“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对借款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

车贷“套路贷”,以“零首付购车”“不收一分钱让你开新车”的承诺,吸引目标客户,当有人上当表示想零首付购车时,车行就会向其推荐“套路贷”公司,并以各种名目索要钱财。最后即使购车人已经支付了远远高于市场价的车款,也无法如愿拿到车辆。

房贷“套路贷”,让借款人将自有房产抵押,通过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制造虚高银行流水”的方式向其多次放贷,每次放款后立即以支付利息、保证金、好处费等名目扣除部分借款,等借款到期,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以“转单平账”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本金和产生新的利息,形成一条“证据链”通过诉讼途径查封借款人房产,其最终目的是占有他人房产。

“套路贷”通常以快速放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为诱饵,虚增借款本金,故意制造违约事由,一旦无法偿还,则骗取借款人“借新还旧”垒高借款金额或以房产、车辆等财物抵债。为获取高额偿还款,“套路贷”放贷人会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尾随借款人甚至泼油漆、撬门等手段催款,甚至借助虚假的“借款合同”、蓄意制造的银行流水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律师答疑】

借款利息、违约金是否有规定?

问:“套路贷”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都太离谱了,请问法律对借款利息、违约金有具体规定吗?  

答:对于约定高额的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如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逾期罚息或其他费用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的主张,法律也不予支持。

对于约定严苛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违约条款,并蓄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情形,借此达到要求借款人偿还虚高债务、以物抵债的目的的,此种行为也是违反了《民法总则》、《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套路贷”涉嫌犯罪吗?

问:身边不少人中了“套路贷”的招,请问“套路贷”涉嫌犯罪吗?

答: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中规定: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中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安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经济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受害人被迫卖房还债

在另一起案件中,吴某在“套路贷”公司的诱惑和强迫下,由借款50万元虚增至1000余万元,把房屋抵押给了“套路贷”公司,一家三口被迫流离失所,吴某的老父亲成为抵押担保人。老人在此后的一系列惊吓中心肌梗塞猝死。

【律师建议】

到正规贷款机构借贷不幸遭遇“套路贷”陷阱应依法维权

借款一定要去正规的贷款平台,而且签订合同时金额一定要和自己真实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款人要认清利息及还款期限,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贷款,不要轻易将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

对于公司而言,尽量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大额融资或者可能超过自己未来偿债能力的融资行为,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相关交易文件、交易结构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在融资初始阶段最大限度的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