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公诉的挪用巨额公积金案宣判

近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的王某某挪用巨额公积金一案,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退赔未归还的本金130.05万元及产生的利息。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先后担任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信贷部部长及归集、提取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抵押房产等手段,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6笔,共计182万元,归个人使用。截止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共计63.89万元。

安陆市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安陆市人民法院遂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安陆检察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