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结合刑辩实践和执业感受,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以及“重复自白”等情形,尚未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第一次以“一般规定”的形式,对这些有争议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规定》新增了对人民法院“书面告知调查结论”的规定,明确“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同时,也明确规定“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要列入裁判文书,说明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排非申请无果或者无结论的现实问题,是对辩护权的一种有效加强。再次,《规定》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的规定,这既是对检察机关二审举证范围的限制,也是对辩护权有效拓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控辩平衡。
二、《规定》在申请时间、配套制度方面,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和更多的保障机制。三、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间和更加充裕的时间。
《规定》还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这为刑辩律师更多、更早地介入、参与案件提供了的机遇。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实现值班律师及时充分地介入、参与,更为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
相信《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则的补充和细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是否会成为有效辩护的法律武器,还有待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让我们积极践行、拭目以待!(张青松 作者单位: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争议日益分化为两大类:一类为实体性争议,集中体现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这也是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另一类则为程序性争议,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是依循正当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产物。对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视为“诉讼中的诉讼”,其中以非法证据排除最为典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彰显刑事程序独立价值、维护刑事程序尊严、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制度设置。由于刑事诉讼奉行“审判中心主义”,与之相呼应,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审查处理被称为“审判中的审判”。
显然,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诉讼中的诉讼”抑或“审判中的审判”,需要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作为处理程序性争议的依据。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启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进程;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排除的范围、阶段、程序等作了简要规定。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性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