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总会计师、党组成员高忻介绍相关情况。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高忻介绍,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委和政府重大的民生工程。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社保基金安全问题关系千千万万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预防和查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和社保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402号)》两个《通知》。其主要内容有九个方面:
一、对社保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据《社保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并结合实际,将社保欺诈行为分为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保待遇两大类8个方面,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具体有3种情形:
(1)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2)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3)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具体有5种情形: (1)虚构、伪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待遇;
(5)虚构或篡改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非法获得或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3、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对社保欺诈案件的移送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规定,明确要求及时将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
三、对移送程序进行了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单位、组织、机构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移送:
一是要履行移送审批手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并形成《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填写《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以下简称《移送审批表》),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审批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予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是要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调查报告》一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四、对不按规定移送社保欺诈案件或不依法受理、立案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制作《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通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人民检察院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可以证明违法违纪事实的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五、对社保欺诈案件的行政处罚(处理)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非刑事案件:
1、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 一是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要依法追缴或追回;
二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2、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明确规定对于追缴追回的社保基金以及滞纳金应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罚款缴入国库。
六、对社保欺诈犯罪案件被移送后的相关司法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审查、移送起诉的相关程序;
二是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四种情形;
三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等相关程序。
七、建立健全了沟通协作机制。包括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五部门都应将涉嫌社保欺诈案件的行政处罚、移送、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全省“两法”信息共享平台)。
八、统一规范了各类文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对社保欺诈案件移送、立案监督、通知立案、行政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等1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
九、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共同组成,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由五部门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研究、提出查处和防范社保欺诈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审议相关制度文件;通报案件查处以及行刑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析社保欺诈形式和任务,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需省级督查督办的重大社保欺诈案件;指导地方查处和防范社保欺诈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
高忻指出,做好社保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社保欺诈犯罪行为,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重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省纪委关于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地于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保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心做好社保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促进我省“社保共享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社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共同做好我省社保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还就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来源:湖北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