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实施 六种情形要有视频音频记录

本月起,《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裁决等执法行为时,需要进行全过程记录;重大突发事件、当事人妨碍公务等行为,还需要有视频音频记录。

据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介绍,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是文书、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除制作法定文书外,以下六种情形还应采取视频音频记录方式: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当事人或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频、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频音频记录的。

该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目前,武汉市城管、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已陆续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功能的执法记录仪。

转载自《楚天都市报》 记者 王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