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教练被辞退 要求退款法院支持

乐先生与某健身会所订立“私教一对一”健身计划,因教练中途离职而使计划夭折。乐先生要求健身会所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4月18日,麻城市法院判令健身会所退还乐先生训练课程费。

2015年12月13日,乐先生到离家不远的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会员VIP年卡,成为健身所的VIP会员,后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健身会所私人专项教学协议书》,由健身会所指派蔡某作为乐先生私人教练,进行一对一专项教学服务科课,乐先生为此于2016年5月3日向健身会所交纳了1000元购买五课时训练费用。2016年5月6日乐先生前往该健身会所进行训练时得知安排的私人教练蔡某已离职,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训练课时,乐先生要求退款,健身会所未同意。为此乐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进行维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健身会所退还训练费用1000元,并赔偿损失金额3000元。

麻城市法院鼓楼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庭认为,原告乐先生与被告某健身会所签订《健身会所私人专项教学协议书》,约定了原告乐先生购买私教课时,由被告某健身会所为原告乐先生提供私人教练等,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系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有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被告某健身会所单方订立的私教协议书中关于“不予退款”的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现被告某健身会所提供的私人教练蔡某离职,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训练课时,造成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乐先生要求退还由此支付的训练费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乐先生诉请要求被告某健身会所赔偿损失3000元的主张,其理由为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诈行为,以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计算,但原告乐先生为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某健身会所在服务中有欺诈行为,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健身会所向原告乐先生退还1000元私人教练训练费,驳回原告乐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提醒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健美已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消费者以预付费形式购买健身、美容美发等服务而引发的纠纷较为频发,对此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业务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办理前,应该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货比三家,审慎选择。办理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规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后,应当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如果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协议约定相关内容行使权利,如果健身会所存在违约的情况,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于:麻城市委政法委  通讯员:黄培英、汪建民、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