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甲等18名被告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与童某某、周某某等因经济纠纷,相互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尤某、刘某某、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六年;其他16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襄阳高新法院